《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 (征求意見稿)
2022-02-03 來自: 山東環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710
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修改單在現行標準規定的日均高允許排放濃度基礎上,通過測算實際排放波動規律,增加了一次監測高允許排放濃度。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正常運行、日均值達標的情況下,一次監測排放濃度應當而且可以滿足這個要求。在日均排放濃度達標的情況下,污水處理廠實際的日均排放濃度小于現行標準限值,工藝比較先1進的污水處理廠排放濃度更低。對于企業個體來說,其排放波動的上限,通常是在修改單提出的全行業合理波動范圍之內。少數城鎮污水處理廠在部分時段的波動稍大一些,可以注意保持或加強進水管控與均質調節,優化運行管理,通過加強日常運維管理即可符合修改單規定。因此,對于正常運行、穩定達到現行標準要求的企業來說,預期此次修改標準不會新增成本。
修改單設置一次監測高允許排放濃度,細化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要求,提升了排放標準技術內容的精1準性、科學性。按照修改后的標準,管控要求更加精細,有利于促進排污單位加強自身排放監測和波動規律研究,充分挖掘潛力,進一步提升環境績效。同時,修改單有利于堵住人為制造日均值“達標”的漏洞,提升監督執法效能,有力督促排污單位如實監測、報告實際排污情況。因此,預期此次修改有助于提升監管部門和監管對象雙方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在不改變技術工藝、不增加投資成本的前提下取得更好的環境效益。
制度建設方面的預期效益也值得關注。圍繞貫徹落實黨中1央、國務1院關于精1準、科學、依法治污的要求,制修訂污染物排放標準既要研究收嚴排放限值、倒逼產業結構升級,向技術改造投資要環境效益,也要研究在行業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核心技術比較穩定時,通過細化管控要求提升管控效果,向精細管理要環境效益。此次修改GB 18918-2002就是在細化管控要求方面開展的重要探索,對排放標準體系建設有重要引1領作用。
關于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國1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我部決定修改《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目前,編制單位已完成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現印送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反饋我部。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我部。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cn/)“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1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政編碼:100006
電話:(010)65645277
傳真:(010)65645260
郵箱:duan.guangming@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3.《〈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2年1月29日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國1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國1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國1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華北督察局
華東督察局
華南督察局
西北督察局
西南督察局
東北督察局
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淮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松遼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東海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國1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
清華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同濟大學
北京工業大學
附件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單
(征求意見稿)
一、在“2.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內容: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二、將“4.1.3 標準值”中的“4.1.3.1”修改為:
4.1.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 1、表 2 和表 4 的規定。
三、刪除表 1 中的色度、pH、糞大腸菌群數等三個污染物項目。
四、在表 3 后增加表 4,其后原有表格的序號依次順延。表 4 內容如下:
五、將“4.1.4 取樣與監測”中的“4.1.4.2”修改為:
4.1.4.2 測定日均排放濃度,取樣頻率一般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樣,對混合樣進行分析測試;按 HJ 91.1 規定不能測定混合樣的項目,應對 24h 內每次取樣進行分析測試,以其算術平均值計。測定一次監測排放濃度,應按 HJ 91.1 規定采集滿足一次測試水污染物濃度所需樣品,并對其進行分析測試。
六、在“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中增加 6.3,內容為:
對于表 1 和表 4 均涉及的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表 1規定或者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表 4 規定,均為超標。
對于色度、pH、糞大腸菌群數等三個基本控制項目,其一次監測排放濃度超過表 4 規定即為超標。
對于表 2 和表 3 中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其日均排放濃度超過標準值為超標;對其開展一次監測,發現排放濃度超過表 2 和表 3 規定的,應及時通過增加監測頻次、開展溯源調查等方式,評估其環境風險,必要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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