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
2021-04-20 來自: 山東環科環??萍加邢薰? 瀏覽次數:949
近日,山東省發布了關于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試行),全1面落實《條例》要求,鞏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1蓋成果;強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督促排污單位落實排污管理相關制度;強化執法監管,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生態環境日常執法監督工作體系;深化數據成果應用,加快推進排污許可與有關環境管理制度及數據銜接融合,轉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角色定位、履行好監管職責,強化落實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推動構建企業自證守法、政府依證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新型治理體系。詳情如下: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試行)
各市生態環境局,有關市行政審批服務局: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習近1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實踐,是推進國1家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標志著對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將從過去以準入為主,向既抓審批又抓事中事后監管的全流程管理轉變,有力推動了固定污染源監管體系的再造和優化。為推動《條例》落實落地,進一步深化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1面落實《條例》要求,鞏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1蓋成果;強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督促排污單位落實排污管理相關制度;強化執法監管,建立以排污許可證為主要依據的生態環境日常執法監督工作體系;深化數據成果應用,加快推進排污許可與有關環境管理制度及數據銜接融合,轉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角色定位、履行好監管職責,強化落實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推動構建企業自證守法、政府依證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新型治理體系。
二、持續提高排污許可工作質量
(一)規范管理工作流程。規范排污許可辦理流程,依法依規履行排污許可證核發、延續、變更、撤銷、吊銷等工作程序。對存在排污許可證過期、整改要求超期等情形的排污單位,應采取公告、短信提醒等方式,督促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排污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后,進行過總量指標出讓的,應相應調整許可排放量,或將污染物排放削減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
(二)鞏固提高核發質量。按照《山東省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山東省生態環境廳2021年度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要求,開展對已發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質量復核工作。要在各縣(市、區)全1面核查排污許可證(含整改通知書)質量的基礎上,各市排污許可證(含整改通知書)復核數量不得低于本轄區內累計核發數量的1/3(具體按照生態環境部“雙百”方案執行),重1點審查排放口、排放標準、污染因子、許可排放限值、污染治理技術、執行報告、信息公開要求、自行監測因子及頻次、特殊時段要求等內容的完整性和規范性,必要時應開展現場核查;對發現上述問題的排污單位,責令其立即變更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三)妥善處理歷史遺1留問題。對無法在限期內完成整改或禁止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加強監督檢查和幫扶指導,制定后續工作計劃,組織研究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報告難點重1點問題,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部門認真研究制定歷史遺1留問題的處置政策,結合排污單位整改落實情況,依法依規作出排污許可證調整決定。
(四)做好固定污染源底單更新。對2020年以來新增及已納入排污許可特殊情形的排污單位,組織開展比對核實,及時將有關企業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三、督促落實排污管理要求
(一)落實自行監測要求。規范固定污染源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要求,對持證企業開展自行監測要求執行情況幫扶檢查,督促排污單位制定自行監測方案、上報自行監測數據、主動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強化自行監測質量監督管理。對于國1家和省規定要求安裝并運行在線監測設施的,應將有關要求落實到排污許可證。
(二)落實臺賬記錄要求。指導排污單位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制度,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規范記錄企業生產、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關鍵信息。
(三)落實執行報告要求。督促排污單位按時、規范提交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應在執行報告中如實說明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及原因,否則視為執行報告未提交。以年度執行報告為重1點,對提交率、內容完整性、重1點行業數據準確性進行檢查,督促排污單位按時依規提交。
(四)落實信息公1開要求。按照“政策制定公1開、審批過程公1開、排污信息公1開、處罰結果公1開”的原則,加大信息公1開力度。督促排污單位依法公1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強化監管信息公1開。
四、強化執法監管
(一)科學制定檢查計劃。建立以排污許可數據為基礎的“雙隨機、一公開”數據庫,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環境信用等級,以及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臺賬和執行報告的核查情況,科學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制定排污許可證后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對各級執法人員開展專題培訓,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執法手冊、守法宣傳手冊等指導性材料。
(二)創新執法監管方式。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技術手段,采取現場檢查與在線監測數據、企業執行報告、臺賬記錄等非現場檢查手段相結合的方式,靈活開展執法檢查,提高執法監管效率。
(三)強化依證執法監管。將排污許可證與執行報告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將排污單位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排放口設置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自行監測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和執行報告落實情況等納入執法檢查內容,重1點針對持證排污情況、填報內容與生產實際一致性情況及執行報告提交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四)強化監管信息公開。進一步加大執法處罰信息公開力度,重1點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不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不按時提交執行報告的排污單位進行查處并曝光。
五、加強制度銜接與數據應用
(一)銜接環境管理制度。將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通過排污許可證落實到排污單位。扣緊環評、排污許可與生態環境執法三個管理環節,建立健全數據移交與問題反饋工作機制。開展“三監”聯動(即監管、監測、監督)基礎性工作,發揮監測、執法“管落實”作用。
(二)實現數據融合統一。組織開展火電、造紙、水處理等重1點行業生態環境統計與排污許可管理銜接工作。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的實際排放量作為總量減排數據上報依據。
(三)服務環境要素管理。完成與省生態環境廳排污許可大數據接口銜接,開展排污許可數據分析與應用,鼓勵有條件的市自主開發應用系統。結合水、大氣、海洋、固體廢物、農村(畜禽養殖)等環境要素管理需求,分類形成排污許可要素信息清單,為環境要素管理提供固定源基礎數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部署落實排污許可重1點工作,保障排污許可制度實施,構建“環評、總量管準入,許可、標準管排污,監測、執法管落實,統計、考核管效果”的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管理體系。進一步打通、規范管理流程,按照環境管理要素明確排污許可證審核、證后管理的責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并通過制度固化。加大機構、人員、經費等方面投入,加強排污許可管理隊伍建設,組建排污許可專家庫、智囊團。
(二)深化對企幫扶。落實國1務院電子證照、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與政務服務平臺信息共享,簡化排污許可辦理流程。創新培訓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指導,不斷提高企業環保管理水平。積極開展“送法入企”,提醒企業落實《條例》規定,幫助企業解決困難問題。
(三)強化宣傳引導。利用好網站、微博、微信、抖音等平臺,加大《條例》和排污許可制度的宣傳力度,及時公布、解讀政策文件,提高公眾對排污許可制度的認知度。推動社會公眾、行業協會、民間團體等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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