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荊門:《荊門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2021-01-08 來自: 山東環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802
為加快推進湖北省荊門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法治建設,打好農業領域污染防治攻堅戰,荊門市出臺《荊門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條例》為全國首1創,是全1國第1一部專門規范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條例》的出臺,有利于推動解決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防治措施不精1準、農民環保意識不強、執法主體不明確等問題,助力提升荊門市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九屆〕第五號
《荊門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條例》已由荊門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6月23日通過,并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7月24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荊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8月20日
目 錄
第1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1一章 總 則
第1一條 為了防治農業面源污染,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根據《***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農業生態環境與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需要,堅持規劃先行、源頭控制、分類施策、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生態環境質量負責,推行農業綠色生產方式,推動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任務相適應的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有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實行由政府召集、有關部門參加、生態環境部門承擔日常工作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市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指導,依法行使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權。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投入品科學使用、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清潔生產推廣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發改、科技、財政、自然規劃、水利湖泊、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做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引導,對造成農業面源污染的行為予以勸阻或者向有關單位報告。
第八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減少農業面源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九條 對造成農業面源污染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和其他負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舉報。
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關單位處理,并將轉交情況告知舉報人。
接受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有關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公眾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條 對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規劃和農業生態環境狀況,編制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規劃,劃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重1點區域、流域。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規劃,制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規劃、水利湖泊等部門,科學設置農業生態環境監測站點,對農業生態環境實行動態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及時納入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定期公布農業生態環境信息。
第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規劃、水利湖泊、市場監管、科技等部門,根據農業生態環境狀況、經濟條件、技術裝備水平,制定、推廣農業投入品科學使用、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清潔生產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水利湖泊、農業農村等部門和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建立跨縣江河、湖泊、水庫的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委托的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農業面源污染活動的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根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規劃或者工作方案,制定年度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目標,對其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支持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促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納入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自然規劃等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減量計劃和畜禽糞污、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目標;按照有關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安全使用農業投入品和依法回收、利用、處置農業廢棄物,防止、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一條 農藥銷售者應當向農藥購買者開具農藥銷售處1方單,指導農藥購買者科學選購與正確使用農藥,并將農藥銷售處1方單納入農藥銷售臺賬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采取測土配方施肥、種植綠肥、增施有機肥、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推進化肥使用減量增效。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用薄膜生產者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引導農用薄膜銷售者、使用者銷售或者使用生物可降解農用薄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農作物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推動農作物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
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將食用菌生產中產生的廢棄物作為栽培基質、飼料、肥料和燃料等,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采取田間堆肥、挖坑漚肥、直接還田、配置處理設備等措施,就地就近利用處理果蔬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的回收、處理,依照《***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畜禽養殖***戶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設相應的畜禽糞污收集、貯存、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已經委托第三方治理單位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散養戶應當建設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畜禽糞污收集、貯存等設施,將畜禽糞污就地就近消納或者交由第三方治理單位處理。
第二十九條 畜禽養殖***戶應當及時收集、貯存、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防止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畜禽養殖***戶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直接向環境排放。向環境排放經過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有關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 畜禽養殖***戶應當將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情況記入養殖記錄,并保證養殖記錄內容完整、真實。
第三十一條 畜禽養殖***戶可以自行配套農田、園地、林地等,或者與其他養殖、種植經營者等合作,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后消納利用。具體消納配置參數,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土地的消納能力和區域環境容量等因素確定。
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科學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產養殖范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推廣標準化水產養殖技術和健康養殖模式。
第三十三條 水產養殖者投喂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投1注藥物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排放水產養殖尾水應當符合有關排放標準。
第三十四條 在環境敏感區和大中型灌區內,縣級以上水利湖泊、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建設生態緩沖帶、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退水、魚塘尾水和地表徑流。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規劃等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輪作休耕、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規劃等部門研究、推廣、應用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先1進技術和裝備,提高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水平。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財政資金投入,設立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制定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扶持、信貸支持等措施,引導農民合作社、***服務公司等經營性1服務組織參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農業面源污染防治質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1一款規定,未建設相應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也未委托第三方治理單位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1一款規定,未及時收集、貯存、清運畜禽養殖廢棄物,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或者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有關排放標準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將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情況記入養殖記錄,或者未保證養殖記錄內容完整、真實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農業面源污染,是指在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未按照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處置農業廢棄物所產生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超越環境質量標準,造成農業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的現象。
(二)農業投入品,是指農藥、獸藥、化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用薄膜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其他物質。
(三)農業廢棄物,是指畜禽糞污、農作物秸稈、食用菌廢棄物、果蔬廢棄物、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廢棄農用薄膜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廢棄的其他物質。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域性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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