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意見的函
2020-09-10 來自: 山東環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428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0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0務院辦公廳關于全0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我部對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動態清理。
經認真研究,擬廢止2件規章、修改2件規章、廢止15件規范性文件。現公開征求意見,單位和個人可向我部提出意見、建議。征集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8日。
聯系人:法規與標準司 馬牧野
通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
郵編:100006
附件:
1.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2.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匯總表
附件 1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國務0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0務院辦公廳關于全0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5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我部對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動態清理,現決定對下列規章、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
(一)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90〕環管字第359號,原***環境保護局、公安部、原***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發布)
(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章
(一)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
刪去第七條第二款有關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機構編制的規定。
(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1號)
將第三十二條第0一款修改為:
“托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術單位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
三、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一)保護臭氧層多邊基金項目實施指南(試行)(環經〔1996〕409號)
(二)原***環境保護總局、公安部、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管理的通知(環發〔1999〕210號)
(三)***環境保護總局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環辦〔2007〕53號)
(四)***核安全局關于在役核電廠試用核電廠性能安全指標的函(國核安函〔2008〕11號)
(五)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57號)
(六)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督檢查的通知(環辦〔2010〕158號)
(七)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10〕151號)
(八)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電石法生產聚氯乙烯及相關行業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4號)
(九)原環境保護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環發〔2011〕19號)
(十)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區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1〕437號)
(十一)原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于加強主要添汞產品及相關添汞原料生產行業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3〕119號)
(十二)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調水水質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2014〕71號)
(十三)涉及國 0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專題報告編制指南(試行)(環辦函〔2014〕1419號)
(十四)***核安全局關于開展核電廠設備可靠性數據采集工作的通知(國核安發〔2015〕131號)
(十五)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二手車環保達標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6〕2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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