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2020-09-05 來自: 山東環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1082
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工作的意見
(征求意見稿)
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在擴大就業、穩定增長、促進創新、繁榮市場、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事關民生和社會穩定大局。同時,小微企業規模小、人員少、底子薄,有的還存在環保意識不強、環保力量薄弱等問題,對深化環評改革、優化環評服務有更高的期待。為貫徹黨中 央、國 務院決策部署,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小微企業活力、推進綠色發展,制定本意見。
一、深化改革,簡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管理
(一) 降低項目環評數量和類別
通過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簡稱《名錄》),對環境影響較小項目,進一步減少環評審批和備案數量。《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納入環評管理;對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小微企業項目,不再填報環評登記表;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部分行業,僅將在工業建筑中的新改擴建項目納入環評管理,相關要求在新《名錄》發布實施后執行。鼓勵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農副產品加工業、制造業等小微企業集中的領域開展試點探索,進一步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管理。
(二) 優化報告表內容
對于確有一 定環境影響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簡稱報告表)的小微企業建設項目,修訂報告表格式,明確表格填寫要求、降低編制難度。主要包括:研究簡化評價程序,無需制定工作方案、進行評價等級判定;簡化評價內容,刪除社會環境簡況分析及區域氣象、地形等自然環境分析;簡化環境質量現狀分析,以引用規劃環評、例行監測等現有數據為主,原則上不進行環境質量現狀監測;對確需進行專項評價的,深入分析一至兩個專項;對不需開展專項評價的要素,無需進行模型預測,僅需按要求填寫表格。
(三) 探索同類項目環評簡化模式
加強產業園區(含產業聚集區、工業集中區等)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對位于已完成規劃環評并落實要求的產業園區,且符合相關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的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結論,簡化環評內容。探索產業園區內同一類型小微企業項目打捆開展環評審批,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單個項目不再重復開展環評。鼓勵地方創新“綠島”等環境治理模式,建設小微企業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或集中工藝設施(如電鍍、印染、噴涂等),明確一個責任主體,依法開展共享設施的環評。依托相關設施的企業,其項目環評類別判定無需考慮依托設施內容。
(四) 深化環評審批正面清單改革
持續推進環評審批正面清單改革,現行正面清單相關規定在新《名錄》發布實施前繼續執行。鼓勵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當地小微企業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拓展和細化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對已明確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制定相關行業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項目,可納入告知承諾審批試點。
二、提升服務,幫扶小微企業做好環評工作
(五) 加強環評咨詢服務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政務服務窗口、熱線電話等形式,暢通咨詢服務渠道,公開當地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和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為小微企業開展環評提供咨詢,避免小微企業“走冤枉路”“花冤枉錢”。鼓勵基層、園區廣泛運用新媒體、宣傳欄,采用卡通動畫、短視頻、“一圖讀懂”、宣傳冊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強環評知識宣傳,幫助小微企業準確理解環評管理要求,引導小微企業合法合規建設運營。
(六) 便利擇***擇環評單位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積極宣傳、推廣全國環評信用平臺,鼓勵小微企業擇***擇信用良好、技術能力強的環評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指定環評單位。鼓勵地方定期公開轄區內從業的環評單位,可以采取“環保中介”“環保超市”等模式向小微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倡導環評單位主動向小微企業公開環評工作內容及收費標準,明確環評與其他環保管理事項的工作邊界。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規范環評收費的倡議行動,引導環評市場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
(七) 主動開展政策技術幫扶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進一步提升對小微企業的服務意識,上門送政策、送技術,省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參與基層小微企業項目環評指導服務。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可以委托省市技術評估機構對工藝相對復雜、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較大項目進行技術評估,提高環評審批質量、縮短審批時間,對小微企業項目提出合理可行的環保要求。
三、加強監管,確保小微企業環保要求不降低
(八) 嚴格項目環境準入
鼓勵各地結合區域“三線一單”、規劃環評及其他相關要求,制定小微企業集中的特色行業生態環境準入條件,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支持綠色、低碳小微企業發展。對于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依法不得辦理環評手續,嚴禁開工建設。對化工、醫藥、冶煉、煉焦以及涉危涉重行業,從嚴審查把關。各地應加大“散亂污”企業排查和整頓力度,推動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九) 壓實企業環保責任
納入環評管理的小微企業應依法履行手續,落實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屬于環評告知承諾審批改革試點的項目,應嚴格兌現承諾事項。未納入環評管理的小微企業項目,應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要求,依法接受環境監管。
(十) 靈活開展環境監管
鼓勵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創新生態環境執法方式,優化“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行為,充分保障小微企業合法權益,靈活運用“線上+線下”等方式,對小微企業開展抽查。對污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生產工藝先 進的小微企業,可按照程序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減少執法檢查次數或免于現場檢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符合免予或減輕處罰條件的小微企業依法免予或減輕處罰,加強對企業環保整改的指導和幫扶。
四、強化保障,推進小微企業改革舉措落地見效
(十一) 完善環保基礎設施
各地應積極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環境應急保障體系,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降低小微企業項目環評難度和運行成本。
(十二) 推進監測數據公開
各地應推進環境例行監測、執法監測等數據公開。鼓勵園區統籌安排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建設,結合入園項目主要污染物類別,開展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環境要素監測。小微企業等項目環評中可直接引用公開的監測數據,降低環評成本。
(十三) 加強公眾監督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應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重 點針對小微企業項目環評違規收費、違規辦理,以及環評要求不落實等行為,加強社會監督,推動做好小微企業環評工作。
(十四) 提升能力建設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地方環評從業人員、技術專家和基層環評審批人員培訓和指導,提升環評編制和把關能力。推進環評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推行“一網通辦”,盡快具備“不見面”審批條件,切實提升小微企業環評改革獲得感。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及時回應社會和小微企業關切的環評問題,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持續改進,優化小微企業環評服務。工作推進中,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應及時報送,生態環境部將予以宣傳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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