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021-01-22 來自: 山東環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873
日前,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生態環境部會同衛生健康委、財政部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書面反饋生態環境部、衛生健康委(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2月1日。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 凌小涵
電話:(010)65645465,65645466(傳真)
郵箱:ssswr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編:100006
聯系人:***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 王曼莉
電話:(010)68792733,68792206(傳真)
郵箱:ylglc@nh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38號
郵編:100044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此件社會公開)
關于加快補齊醫療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衛生健康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財政局:
近年來,我國醫療污水處理設施不斷完善,對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傳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與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比,還存在部分處理設施不健全、運維管理不完善、執法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加快補齊設施建設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醫療污水處理設施。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縣級及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可參照《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9,以下簡稱《規范》)要求,科學確定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工藝,確保出水水質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等要求。尚未規范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要結合醫院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新建或改擴建規模。2022年6月底前,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縣級及以上醫院應完成滿足處理需求的設施建設;2025年底前,其他按規定應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醫療機構要應建盡建。建成投運前要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等,杜1絕醫療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醫療機構要根據污水特點和經濟技術條件,合理選擇消毒方式,配置必1備的消毒設備,確保消毒效果。進水污染物濃度明顯低于《規范》參考值并影響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要及時開展管網排查,對存在的錯搭亂接、漏損等問題,限期整改。
二、加強日常運維管理。醫療機構要將醫療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納入院所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醫療污水處理設施運行臺賬制度,落實崗位職責,規范記錄進出水水量、水質、消毒藥劑使用量等信息。要按照規定建立自行監測制度,屬于***排污單位的,還需依法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聯網。暫不具備設施運行維護和監測能力的醫療機構,可委托滿足相應條件的單位進行管理。位于室內的污水處理工程***設有強制通風設備,并為工作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面罩、護目鏡、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三、認真落實各方責任。醫療機構要切實履行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安排必要的資金,做好污水收集、處理、消毒等工作,防止污染環境。地方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和消毒,確保達標排放。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污水排放的環境執法監督工作,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要注重貫徹落實《關于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積極服務落實“六保”任務堅決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環廳〔2020〕27號)“送政策、送技術、送方案”的要求,切實幫扶指導醫療機構解決污水處理處置方面的實際困難。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要充分依托現有監管平臺,對醫療污水處理處置等情況進行全1面排查,開展聯合監督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醫療污水收集、處理全鏈條監管。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資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對本行政區域公益性醫療機構內醫療污水進行統一處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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