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的諸多“第一次” 哪些與您息息相關?
2021-01-05 來自: 山東環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955
《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于2020年11月27日,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9章91條,在落實水污染防治治理責任、制定標準與規劃、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重1點領域治理措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水環境風險管控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更出現了眾多創新突破,小環在這里把一些與大家生活息息相關的“第一次”作下科普。
第一次深化了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并明確了街道、開發區水污染防治職能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水污染防治重大事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做好本區域內水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第一次提出環境質量底線約束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符合***和省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質量和資源利用的要求”。
第一次在法律層面提出“河長”制和“斷面長”制
第十八條 “建立***和省地表水控制斷面水環境質量改善責任體系。斷面水環境質量改善責任落實情況納入有關設區的市、縣(市、區)河長履職范圍。”
第一次提出全1面禁磷的要求和具體罰則
第二十三條 “禁止工業企業、賓館、餐飲、洗滌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人使用各類含磷洗滌用品”。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單位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次提出企業入園進區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與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等要求,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現有工業企業入駐工業集聚區,減少工業廢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新建排放重1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原則上進入符合相關規劃的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逐步減少在工業集聚區以外直接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并將有關工作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范圍。”
第二十八條 “斷面水質未穩定達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排污單位采取限制生產、停止生產等措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水的工業企業應當逐步實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化工、電鍍等企業應當將初期雨水收集處理,不得直接排放。實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識雨水管、清下水管、污水管的走向,在雨水、污水排放口或者接管口設置標識牌。”
第三十七條 “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在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雨水、污水應當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新建、改建住宅陽臺、露臺應當單獨設置污水管道,并納入統一的污水收集系統。對陽臺、露臺未單獨設置污水管道的老舊住宅逐步實施管道改造。在雨水、污水合流區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污水有效收集處理,并逐步推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暫不具備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條件的,通過溢流口、截流井改造,采取管道截流、調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頻次。”
第一次提出池塘養殖尾水達標排放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符合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放飼料、使用藥物。嚴格控制在江河、水庫、湖泊圍欄圍網養殖。利用池塘等進行水產養殖的,養殖尾水應當達標排放。養殖尾水排放地方標準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
第一次提出船舶污染治理“一零兩全四免費”的管理要求
(一零兩全”指對到港船舶污染物實行“零排放”“全接收”,航行中排放“全達標”。“四個免費”包括水上免費交通、免費錨泊、免費生活垃圾接收、免費生活污水接收。)
第五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水上綜合服務區的規劃和建設,拓展服務功能,明確服務范圍,免費接收內河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鼓勵以政府投資或者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流動收集船舶污染物。”
第一次提出了“生態安全緩沖區”的要求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太湖、長江、京杭運河沿岸、城市近郊、工業集聚區周邊等區域,整合濕地、水網等自然要素,因地制宜建設生態安全緩沖區,采取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措施,提高水環境承載能力。”
第一次在法律層面提出了區域補償管理和生態損害賠償的要求
第七十二條 “在流域上游、下游地區之間實行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度,在確定的跨市河流交界斷面,根據水質達標等情況,實行雙向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財政、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并依據新出臺的《民法典》,明確因破壞水環境、破壞水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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